法國現行的1958年憲法內容是什么(4)
第七十七條 在依本憲法建立的共同體之中各成員國享有自治權;它們應當民主地、自主地管理自己,并且處理它們自己的事務。
在共同體中只有一種公民資格。
一切公民,不問他們的出身、種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他們負有同樣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共同體的管轄范圍包括外交政策、防務、貨幣、共同的財政經濟政策以及有關戰(zhàn)略的原料物資政策。
除有特別協定外,共同體的管轄范圍還包括司法監(jiān)督、高等教育以及對外運輸、共同體內部運輸和電信的一股組織。
特別協定可以創(chuàng)設其他共同的管轄權,或者規(guī)定將共同體的管轄權移轉給其成員國之一。
第七十九條 各成員國一經作出第七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選擇,即可以享受第七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利益。
在適用本章所必需的各項措施生效前,關于共同管轄權問題由共和國調整。
第八十條 共和國總統擔任共同體總統,并且代表共同體。
共同體設執(zhí)行委員會、參議院和仲裁法院等機關。
第八十一條
共同體成員國依照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參加選舉總統。
共和國總統以共同體總統的資格,在共同體的每一成員國派駐代表。
第八十二條 共同體執(zhí)行委員會由共同體總統擔任主席。它由共和國總理、共同體各成員國的政府首長和負責共同體的共同事務的各部部長組成。
執(zhí)行委員會組織共同體各成員國在政治方面和行政方面進行合作。
執(zhí)行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由組織法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共同體參議院由共和國議會和共同體其他成員國的立法議會從它們的議員中選出的代表組成。每一成員國代表的人數,應照顧其人口和它在共同體承擔的責任決定。
共同體參議院每年開會兩次,由共同體總統召集開會和宣告閉會,每次會議不得超過一個月。
在共和國議會,以及必要時在共同體其他成員國的立法議會,就有關共同的經濟財政政策問題的法律進行表決之前,共同體參議院應根據共同體總統的請求,就這些政策進行審議。
共同體參議院應審查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三條所列舉的、并且約束共同體的行為、條約或國際協定。
共同體參議院在獲得共同體成員國立法議會授權的范圍內,作出具有執(zhí)行力的決定。此項決定應以和法律同樣的方式,在有關成員國的領土上公布。
組織法規(guī)定共同體參議院的組織并確定其工作規(guī)則。
第八十四條 共同體仲裁法院就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發(fā)生的爭議進行裁決。
它的組織和權限由組織法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 本章關于共同體機構工作的規(guī)定,由共和國議會和共同體參議院所通過的同一文本的法律進行修改,而不適用第八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程序。
本章的規(guī)定也可以由共同體的所有成員國締結的協定予以修改;新的規(guī)定應根據各成員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施行。
第八十六條
共同體成員國的地位,可以根據共和國的要求或者根據當地公民投票確認的有關成員國立法會議的決議,予以改變。共同體各有關機關應確保此項公民投票的組織工作和監(jiān)督。關于這種改變地位的方式,由共和國議會和有關[成員國]立法議會所通過的協定規(guī)定。
共同體成員國可以依照同樣的條件成為獨立國。由于此一事實,它不再屬于共同體。
共同體成員國也可以依協定的方式成為獨立國,而并不由于此一事實而脫離共同體。
一個非共同體成員國的獨立國,可以依協定的方式加入共同體而不放棄獨立。
這些國家在共同體內部的地位,由為此目的而締結的協定、特別是上述各款規(guī)定的協定以及必要時由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協定決定。
第八十七條 為實施本章而締結的特別協定,由共和國議會和有關的立法議會批準。
第十三章 聯合協定
第八十八條
共和國或者共同體可以同愿意和自己聯合以便發(fā)展其文明的國家締結協定。
第十四章 修 改
第八十九條 修改憲法的倡議權,同時屬于共和國總統和議會議員,共和國總統依照總理的建議案行使此項倡議權。
修改憲法的草案或者建議案,必須由議會兩院就同樣的詞句表決通過。憲法的修改,必須在公民投票通過后才最后確定。
但如果共和國總統決定將憲法修改草案提交召開兩院聯席大會的議會時,即無須提交公民投票;在這種情況下,修改草案必須獲得有效投票的3/5的多數贊成才能通過。議會兩院聯席大會秘書處由國民議會秘書處擔任。
如果有損于領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開始或者繼續(xù)進行。
政府的共和政體不得成為修改的對象。
第十五章 過渡規(guī)定
第九十條 議會常會中止舉行?,F任國民議會議員的受托權,在根據本憲法選出的國民議會舉行會議之日即告終止。
在上述會議前,只有政府有權召集議會。
法蘭西聯邦議會議員的受托權和現任國民議會議員的受托權同時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本憲法規(guī)定的共和國各機構,應當在憲法公布后四個月的期限內設立。
關于設立共同體各機構,上述期限可以延長為六個月。
現任共和國總統的職權,只有在本憲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guī)定的選舉結果公布時才終止。
共同體各成員國按照在本憲法公布之日由于它們的地位確定的條件,參加這第一次選舉。
已經建立的機關,在新制度規(guī)定的機關建立前,仍按照憲法開始生效時施行的法律和規(guī)章繼續(xù)行使其職權。
參議院在正式建立前,由現任共和國參議院議員組成。關于規(guī)定參議院正式建立的組織法,必須在1959年7月31日前通過。
憲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授予憲法委員會的職權,在該委員會建立前,由行政法院副院長作為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長、審計院院長組成的委員會行使。
共同體成員國的人民,在為適用第十二章所必需的措施生效以前,應繼續(xù)在議會有其代表。
第九十二條 為建立機構以及在機構建立前為行使公共權力所必需的各種立法措施,由內閣會議在征詢行政法院意見后,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制定。
在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期限內,政府有權以同樣方式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確定本憲法所規(guī)定的議會兩院選舉制度。
在同一期限內和同樣條件下,政府在一切事項中也可以采取它認為為了國家生存、保護公民和保障自由所必需的各項措施。
本法律將作為共和國和共同體的憲法執(zhí)行。
1958年10月4日制訂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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