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規(guī)電動車逆行怎么處罰(2)
電動車逆行出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電動車逆行與機動車相撞的責任認定
依照我國民法理論中的“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一般電動車承擔事故責任的60%為宜。
【案情簡介】
市民李某夜間騎著電動車出門慘遭車禍,被送往醫(yī)院進行了截肢手術。李某索要80多萬的賠償款無果,訴至法院。
法院作出判決:李某所騎電動車因超標被歸為輕便摩托車類型,因而要為自己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的行為承擔40%責任。
2014年7月28日晚10時許,市民李某騎電動車經(jīng)過沈陽市和平區(qū)市府大路與北市一街路口時,與市民柳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身受重傷。
這起事故,不僅造成兩車受損,更是造成了李某身體的殘疾,左腿部分截肢。車禍后,李某共支付了5萬元的醫(yī)療費,傷情經(jīng)鑒定機構鑒定,評定為五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對涉案車輛及事故原因進行司法鑒定,認定“(柳某的)轎車進入路口時信號燈為綠燈點亮狀態(tài)。由于路口南側停止線不在錄像監(jiān)控范圍內,無法確定(李某的)兩輪車進入路口時信號燈狀態(tài)”。
交警鑒定指出,李某所騎的兩輪電動車,已經(jīng)超出了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屬于輕便型摩托車范圍。柳某開車在行至交通崗時超速。
為此,交警給出的責任認定書上寫明:因“柳某超速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及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的行為,均違反了《交通安全法》……李某駕駛機動車進入路口時信號燈狀態(tài)無法查清,致使此次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李某的賠償問題總是沒法解決。為此李某至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柳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2萬余元。
【法律解讀】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交通行駛過程中均負有過錯,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原告李某駕駛的車輛系以電動機為動力驅動的“輕便摩托車”,而被告柳某駕駛的車輛系實際意義上機動車,可以判斷原告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明顯處于“弱勢”一方。據(jù)此,根據(jù)本案中肇事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照我國民法理論中的“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確定被告柳某承擔事故責任的60%為宜。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柳某賠償李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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