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權利含義相關知識點總結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下面給大家?guī)硪恍╆P于公民的政治權利含義相關知識點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公民的政治權利含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監(jiān)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guī)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二.法定
根據(jù)憲法 、法律的規(guī)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xiàn)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并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xiàn)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jiān)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jiān)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制度、社會協(xié)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jiān)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內容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四.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意義
1、有利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2、勤政、廉潔、高效有利于政府取信于民,有利于國家長久治安。
五.剝奪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所謂的“剝奪政治權利”并不是剝奪的一個人作為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只是將他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的權利剝奪。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在民法上稱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是天賦人權,不可剝奪。
原因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一、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xù)從事犯罪活動。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fā)表宣言、著作等。
判決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后,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fā)明,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xiàn)其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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